因甲方屋后建造道路所需,因造路土地是本村乙方自留地,现甲方要求以同等面积与乙方进行调换,经双方协商,乙方调同意调换面积为13.4平方米,调换后不得反悔,以此为据。时间是二零零六年3月1日,乙方本人不在由其兄代为操作并签字,以及代签乙方本人的名字,同时,本村村长和书记也签名。并实地进行确认量地。但乙方在2009年私自量地达到40平方米。时间已经久远,我家土地证上未确权,村干部对造路土地对调给乙方13平方米土地确认,变成40平方米不确认,不愿处理。说是我家自己没有看住。唯一就是卫星导航图可以确认2006年前是我家完整一块土地。这官司赢面多大
浙江省-宁波市
侵权维权
2020-03-27 21: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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