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两年多了,按法律正常流程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信,实际上按公司流程提前三个月提交了离职信,同时帮助公司培养新人。劳动合同签订为无固定期(不是三年)。到办理交接手续那日,公司以未满三年服务期,要个人给公司4000培训违约金(个人自带上岗证6项来到该公司,两年内在公司考取上岗证增项6项),不给证件,只给离职证明。公司经常以培训名义,占用员工个人时间,每周五天晚上8:00-10:00培训,周六,周日早上9:00-12:00培训。这种不是正常上班时间属于加班时间,又未给加班费,员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劳动争议
2020-03-27 13: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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