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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工作的单位是物业广州分公司,已经与分公司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是广州市。现在物业公司与大夏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于3有31号到期。现场工作人员需要撒出,我们物业分公司属下项目没有多余岗位安置人员,分公司准备将我们协调安排到上一级总公司属下的楼盘工作,地点不在广州市旧城区,请问这样的安排有没有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用工单位与合同签约单位不同一个名称,合不合理?有没有可能得到赔偿?谢谢!
广东省-广州市
其他
2020-03-25 21:54:07
用户:13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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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志涛
律师
回复于2020-03-26 18:06:10
更换的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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