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厂房房东是二房东,租赁厂房是从2019年6月13日签定的,租赁期限为9年,门面共150平米及门面前余坪,租房合同已注明共用卫生间,水电费由个人承担,期间未收取任何物业费,卫生费,自2020年3月17日起,二房东向我方收取物业费,每月500元,并要求我方补交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3月的垃圾清运费,卫生间洗洁费用,合计4500元,并告知,若今后雇佣保安,需要我方承担三分之一的费用,这样合理吗
江西省-赣州市
合同纠纷
2020-03-22 12: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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