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房合同,我在2019年8月5日与房东签订了3年的租房合同(商铺)。合同约定由租客缴纳物业费,我在签订合同后向物业缴纳了1年物业费至2020年7月31日(物业费收据写的房东名字)。我于今年3月14日退租,按租房合同约定付了违约金。现在想要回4-7月物业费,找物业要,物业说是房东跟物业签的关于物业费的合同,让我找房东出面退款;房东说物业费不是他收的,不肯出面帮我申请退款。租房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乙方租赁保证金抵做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请问我要回物业费是合法的吗?如可以要回应向谁索要?
江苏省-苏州市
合同纠纷
2020-03-19 1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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