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原单位于2019年10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号因个人原因请假,签了停薪留职的合同,停薪留职的结束日期应该是2020年2月1号。但是因为疫情原因公司未能复工,本人也没到岗。公司说在职人员每人每个工作日给予50元补助,于3月开始让在家办公,3月14日,公司发了2月每个工作日50元的补助,一共是1000元,公司让所有人于3月17日去北京上班,原公司地址在燕郊镇,本人于3月16号提出辞职。公司不批,说如果想辞职就让我把2月1000月的补助退回公司,我想咨询。我这种情况。如果不退回2月补助的1000元。也不在去公司工作了。可以吗?
河北省-廊坊市
劳动争议
2020-03-16 1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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