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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原单位于2019年10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号因个人原因请假,签了停薪留职的合同,停薪留职的结束日期应该是2020年2月1号。但是因为疫情原因公司未能复工,本人也没到岗。公司说在职人员每人每个工作日给予50元补助,于3月开始让在家办公,3月14日,公司发了2月每个工作日50元的补助,一共是1000元,公司让所有人于3月17日去北京上班,原公司地址在燕郊镇,本人于3月16号提出辞职。公司不批,说如果想辞职就让我把2月1000月的补助退回公司,我想咨询。我这种情况。如果不退回2月补助的1000元。也不在去公司工作了。可以吗?

河北省-廊坊市 劳动争议 2020-03-16 11:09:18
用户:182*****032
律师回复(2)
  • 何斌律师

    月帮助9人

    回复于2020-03-16 11:14:52

    如原签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你不去上班会有严重法律后果,可以考虑不去。

    用户追问2020-03-16 11:15:51
    我忘记劳动合同是怎么写的了。当时也没有注意。
    律师回复2020-03-16 11:16:44
    那你自己作具体决定。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回复于2020-03-16 11:23:12

    你好,离职需要提前三十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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