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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我再2019年12月24日协商一致与2020年1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赔偿我36000元补偿金,协议约定补偿金与剩余工资在2020年1月24日支付与我,但公司一直借口推脱,只支付了部分补偿金,至今还有18000元没有支付

江苏省-苏州市 劳动争议 2020-03-14 20:32:35
用户:189*****961
律师回复(1)
  • 张江浩律师

    月帮助18人

    回复于2020-03-14 20:50:32

    有补偿协议的话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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