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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是2019年3月5号到2020年3月5号,但是这个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所有权是在4月份才是真正的归到我方手里,那么就是这个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时间是按照租赁合同上面的,3月5号还是按照4月份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我方时算?我方与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是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房屋是原先属于承租方的,我方购买承租方的房屋后,转租给承租方。现在的情况就是承租方提出租期是按照4月份所有权归属于我方时算,我方觉得是按照3月5号的日期算,那么他是在3月11号才搬出,我方觉得承租方违约了,承租方觉得自己没违约,那么到底承租房有没有违约?

江西省-南昌市 合同纠纷 2020-03-11 18:32:20
用户:150*****829
律师回复(2)
  • 张江浩律师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0-03-11 18:40:20

    以房屋登记变更时间为准

  • 刘永龙律师

    月帮助30人

    回复于2020-03-11 18:56:21

    你好,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买卖关系,承租方作为出卖方没有按时交房构成违约,一个是租赁关系,你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没有按约定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由于出卖方和承租方为同一人,最终的责任由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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