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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我买了一个酒店公寓,合同约定2019.12.31交房。因开发房不能按期交房,按合同,我选择退房处理 2020.1.15 退房手续全部完结(包括住建局方面的) 按约定15个工作日内退还本金,(正常情况是在元宵节前) 因疫情,房产公司2月20日开工,再协商约定限期为3月2日。 3月2日还是没付款。 3月3日再次协商,退款期限为3月10日 我的咨询问题: 如果3月10日还是没付款,我可以去找派出所吗?

浙江省-杭州市 合同纠纷 2020-03-07 20: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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