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从2008年9月入职原单位(事业单位)。至今工作11年。期间因工作安排,2016年与原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该下属事业单位与原单位在同一办公场所并作为原单位的一个科室存在使用。合同是一年一签。2019年12月合同到期后,原单位要求我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并降低了工资待遇。我主张与原单位继续签订合同,原单位拒绝了,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导致现在我们无法继续合作。并且2020年1月、2月的工资以及五险一金均未购买。我现主张原单位给予我11个月的工资赔偿,补发1、2月份的工资和五险一金,还有2019年该发未发的年终奖金10000余元。
四川省-成都市
劳动争议
2020-03-06 13: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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