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三个女儿,都已经出嫁为人母,二女儿和女婿于老人签订赡养老人和继承协议,二女婿入赘为儿,其余两个女儿也签订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事后老人一直都是独立生活,三个女儿都赡养了,现在老人瘫痪了,二女儿想三个女儿同时赡养,所有开销三个女儿均摊,以前签订的赡养协议没有按协议执行,现在也不想撤销赡养和继承协议,她的赡养比例是不是要多一点,财产最后是不是都是她的,老人这次有病脑出血儿女婿就没有看护,二女儿看护三十多天,大女儿和女婿看护五十多天,出院住院转院都是大女儿给弄得,二女儿从签订协议起该付的赡养物资一点都没给过,田里的收种也都是大女儿帮忙弄的多,现在二女儿要走法律程序解决养老问题,法律程序是什么样子
安徽省-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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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2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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