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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4签的住房合同,合同里写了租赁时间从2017年9月13号开始算起,押金为1200元,按半年支付房租,没有租房截止日期,那么这个合同是否一直有效。当时说的是租一年,但合同里没有提到一年期限,只有开始租赁日期,后续一直租房到2020年3月1号搬家,期间没有再签合同,当时我们给的房东1200元的押金是否可以返还,合同里提及如果双方有变动需要提前3个月告知对方,这次疫情之后没来源收入支付不起,准备搬家了,房东不给押金说因为我们没有提前3个月告知她,我们交的房租可以住到3月13号,我们3月1号搬家,3月2号告知她,还有12天的住房期限没有住,她不退押金,我们是否可以要回押金。

浙江省-湖州市 合同纠纷 2020-03-04 14:03:16
用户:178*****879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0-03-04 16:13:10

    你好,房东应当退还押金,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他不能单方面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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