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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食品经销商,一个产品在我客户那里被抽查食品添加剂不合格,该客户被处罚,金额较少交了罚款,两个月后药监局又到我这里因为卖这个产品也要求罚款,我这里产品证件齐全,这个事情过去了差不多八九个月了现在厂家也没有这个产品了,也没再合作了,请问对同一个产品同一个问题再要求罚款合理吗?我作为中间商应该怎么办?

山东省-济南市 其他 2020-02-12 10:01:29
用户:152*****509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0-02-12 10:56:15

    根据法律规定,不合格的产品是不允许销售的,罚款针对的是你的销售行为。

    用户追问2020-02-12 11:01:09
    产品的证件齐全,我们只要证件齐全,进货渠道正规,这个产品内在的不合格我们中间商也要罚款吗?不应该直接追诉到厂家吗?
    律师回复2020-02-12 11:06:12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销售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或者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用户追问2020-02-12 11:09:20
    谢谢~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同一个产品可以处罚两次吗?我的客户被处罚了,然后再罚我,这样也是有规定的吗?
    律师回复2020-02-12 11:20:54
    第一条已经回复您,处罚的对象是销售行为,不是产品本身。
    展开全部4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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