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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物流公司的法人,我公司一名股东利用职务之便去与我公司合作的一家公司谎称他对象(姓名:陈培,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是我公司的财务人员,要求对方公司把十万的货款打入了他陈培的私人账户。现在这笔钱一直没有返还我公司财务,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诈骗?对方公司在没有收到我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的情况之下把货款付给陈培有没有责任?

山东省-滨州市 其他 2020-01-17 15:52:18
用户:131*****777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0-01-17 15:54:32

    可以要求对方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由他们以诈骗为由去起诉股东

    用户追问2020-01-17 16:01:25
    对方公司还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吗?我可以起诉那个股东吗?
    律师回复2020-01-17 16:02:25
    你就说他没有接到你们指示付款,自己付款错误,但是合同约定的责任他们没有履行,他们还应继续承担付款义务
    用户追问2020-01-17 16:05:37
    当时没有指定付款账号,并且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只有微信上的对方公司下单记录和我的发货记录可以吗?
    律师回复2020-01-17 16:16:38
    可以,你才是公司法人,改变账户接收人应该知会你们,他没有知会,有过错
    用户追问2020-01-17 16:35:34
    当时没有约定打款的指定账户,也没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微信上对方公司的下单记录和我的发货记录,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吗?
    展开全部5条回复
  • 回复于2020-01-17 16:52:18

    这个属于职务侵占,可以报警抓起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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