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北京一个私人单位上班,第一年没有签劳动合同,第二年签了,第三年也没有签合同,社保第一年没给交,第二年开始交的,但是怀孕了,休产假签公司和我签了一个协议,说是不发产假工资给生育津贴,社保部分个人的个人个人承担,公司的公司承担,生育津贴应该是2018年11月份到的公司账户,老板挪用了,当时说等我生完孩子如果想上班的话再签劳动合同,我是休完产假就不上班了。2018年9月份休产假到12月份,但是到了2019年2月份给了我一万,说没钱过完年给,到了2019年7月份又给了我一万,现在2020年了,剩下的老板突然说社保需要我全部承担,我怎么办?如果劳动仲裁的话是不是已经过了时效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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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08: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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