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原告从入职后至今,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约定工资,被告自称经营出现困难,只是在2019年6月,支付5月份工资1284.84元,2019年9月给原告支付过1000元生活费,11月给原告支付过3000元生活费,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离职申请,现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资,共计17,479元,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工资,被告称没有钱,只给出具了《欠薪证明》。
已经在法院立案,但是只申请了工资部分,我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看劳动法上面写工作了5个月可以要求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河北省-秦皇岛市
劳动争议
2020-01-09 17: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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