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8日原告黄春城与被告广润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商铺,原告需支付首付款379996元,即商铺50%的总价款,余款378000元由被告代为向工商银行百色分行办理银行贷款。经工商银行百色分行评定,贷款额度为40%。被告告知原告需要增加支付10%的购房款,原告认为银行不按50%发放贷款并非原告本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首付款,解除合同通知发出后被告逾期3个月未提出异议。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379996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广润公司提起反诉,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未达到,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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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17: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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