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19-12-24 17:51:3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沈阳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30元调整为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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