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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案件,经镇政府及市政府行政复议,一致决定给回原权益人。原权益人要起诉被告方纠集他亲叔兄弟多人,连续三次对原权益人的竹林、玉米苗及土地进行强行破坏(有手机相片及派出所照片为据)。被这种蛮横不讲理的手段欺行霸市的行为,使原权益人受到严重的打击,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创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被告连续三次的破坏共损失不达5000元的情况下。
问:
1、这种强硬的破坏他人财物会构成什么罪?
2、被告应不应该承担因这场官司而引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1)、车船油费的损失,(2)、找证人证词和使用证人所产生的误工费用损失,(3)、竹林还原所产生的经济费用等?
3、被告应不应该赔偿给原告的精神创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侵权维权
2019-12-20 2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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