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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如丢失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甲方须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请问以上条例写在合同内合理吗?

贵州省-遵义市 合同纠纷 2019-12-07 19: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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