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4年向当地信用社借款一万五千元,当时我担任村会计,该款是村支部书记安排我所贷,借款是用于村支书和别人打架,支书之妻和亲属受伤住院医药费,借款时村支书说用村集体所收取的承包费归还借款,当时没有写任何字据,后来一直没归还借款,只是把借款单据纳入集体收入,然后以别的名以支出该借款。2015信用社将我起诉至法院,当时我在外地打工,没来开庭,现在法院还在执行。在前几个月我以当时村支书贪污国家财产为由,将村支书的情况反映到镇纪委,纪委通过对知情者的调查,已掌握确凿材料,可村支书据不承认贷款为自己使用。请问纪委的调查材料能作为我向法院上诉的证据吗?还有没有别的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
债权债务
2019-11-18 21: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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