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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讼 原告:李永忠(曾用名李永中),男,民族:汉,生于1963年7月27日,身份证号码:5125309,户口地址:长宁县长宁镇胜利街173号,电话。 被告:长宁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王勇,职务:局长,办公电话:4622249,办公地:长宁县竹都大道二段2号地税分局大厅楼上3楼; 被告: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仁勇,职务:局长,电话4620925/4622063,住所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二段189号,办公地址: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534号长宁县社保局大楼上之

四川省-宜宾市 侵权维权 2019-10-22 1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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