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本人向出借人借款50万元,期限一年,按照约定我每月支付5000元的利息并准时到帐,我当时从事的是理财投资工作,出借人既想获得高额利息又不想承担风险,所以把钱以私人名义借给我,一切风险由我承担,2019年5月我从事的投资理财公司渉嫌非法集资,我本人资金加上50万借款合计100多万元全部损失,加上本人其它方面的投资失败,本人已全面破产,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人于2019年5月底约谈出借人,与其达成了分期还款的新的借款协议,且在2019年7月的9月给付出借人1.5万元,按照新借条还款条件是2019年12月31日前还5万。现在时间未到,他又到法院起诉我,要一次性偿还。
江苏省-南通市
债权债务
2019-10-10 10: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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