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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4号办了一张健身卡,在办卡前咨询过商家国庆是否有活动,本来意向是办一张一年的的卡,但商家说国庆活动一年卡要1500元,经考虑办理了一张2000元的三年卡。但在9.28号发现店里有关于国庆799一张年卡的活动。觉得商家有欺骗行为。跟商家咨询将三年卡取消转办为799元的一年卡,商家拒绝。请问商家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江苏无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是否有明确规定预付卡有15天无理由退卡的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 侵权维权 2019-09-29 16:25:15
用户:183*****071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19-09-29 19:25:45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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