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股东名册吗?
所谓股东名册,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用来记载能够表明谁有权可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书面材料(包含了诸如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及编号,持有的股份(股权)数、取得日期等信息)。具备一下三种法律效力;
一、权利推定
在与公司的内部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算当然的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供发起人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就凭它就可股东名册对抗公司主张自己为股东。补充说明:出资证明书仅是股东资格的外观证明但不代表股东身份本身。

二、对抗效力
股权转让如果未进行股东名册的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对抗效力是全球通行的规则,中国公司法同样应予承认,在《九民纪要》中,也予以了提现。
九民纪要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点的规定(第8条)
“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对抗效力仅指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对于已经签订生效合同或者支付了股转对价的受让人来说,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向转让方主张权利。

三、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既然这么重要,为啥很多中小公司、创业公司都没有或者不重视股东名册这个东西呢?
因为我们有更重要的证明股东身份的东西!大家更认可,更有公信力,更有权威信,相比之下,股东名册就自然严重忽略了。不卖关子,直接说:就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登记!!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很明显,商登记的作用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
跟股东资格密切相关的证据主要为:
1、出资证明书:公司出具给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不能单独作为股东资格确认的文件;
2、股东名册:股东内部用以确认股东资格的文件;
3、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外部股权受让方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
4、实际出资证据:需要由参与并行使股东权利的文件记录等一并使用确定股东资格;
5、参与并行使股东权利的文件记录:通常包括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等,在大多数公司没有股东名册情况下,作为行使股东权利最常见的证明材料。

总结下来就是,股东名册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的重要证据,本身这样的纠纷也不多。而实践中大家一般都太重视工商登记情况而忽视了内部股东证据材料的规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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