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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求职需要认清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二三事
文章分类|守法普法
2022-06-17
导读:毕业们求职、找工作务必理性谨慎而行。

转眼又是一年毕业季,高校的毕业生们正带着对未来的期许和职业理想,辗转于各大校园招聘现场,忙着投简历找工作。然而近年来的一些案例提醒着广大同学们,求职、找工作一定要谨慎而行。

应届毕业生由于初入社会、欠缺防范意识,在选择用人单位时会过于轻率,往往被其写字楼的高档和待遇的优厚所迷惑,忽视了其本质内容,掉入“问题公司”陷阱。

很多人在入职不久就因公司存在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识别“问题公司”?入职以后发现公司有违法犯罪可能的,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

本律师近几年多次承办类似案件,现摘取部分典型案例,对其中涉及的罪名、行为和特点进行总结、分析,给即将踏入社会的同学们提供几点建议,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实施以上行为的,还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案例:误入所谓“财富”公司,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王某2015年大学毕业,专业为会计。毕业后顺利地进入一家某财富公司担任财务,月薪远超其他同类公司。工作过程中,小王逐渐了解到该公司的运营模式是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房产投资,大规模吸纳公众资金,并意识其中可能存在问题。

但她抱着“公司运营几年了,规模这么大,员工这么多,肯定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选择了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2016年上半年,入职不到一年的小王就由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小王刚出校门就进了看守所,由于自己的麻痹大意,本可以无量的前程被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污点。

在此有必要提醒同学们:有些公司在宣传时往往会借以一定形式的合法外衣,如消费积分返利、会员制养老、投资农产品等,有的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如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虚拟货币等,大肆吸收资金。

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重点审查四个方面的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入职之前及工作中,一定要通过各种渠道,尽可能多地了解该企业是否符合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方面的特点。由于审判机关在认定该罪的时候会考察行为人是否有共同的故意,即是否明知公司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因此,若意识到企业可能全部符合以上4个特点,则该公司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

二、集资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罪的形式可谓是多种多样,但是大家在辨别的时候只要把握住以下两个方面,并与公司的运营模式做一比对:

一是行为人集资方法,即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主要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伪造证明文件等,使他人限于错误的认识,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是其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情况下,非法占有的目要通过判断其行为来进行认定。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了7种比较常见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案例:不直接参与业务,仅提供技术帮助同样有罪

2013年9月,毕业于国内一所重本院校的大学毕业生薛某某,入职了某市一家科技公司,在该公司工程部担任网络工程师,主要工作职责是为该公司的网络运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2015年,侦查机关查明,该公司主要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薛某与该公司高管和多名其他员工因被刑事拘留,薛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薛某某虽然并非管理层,也不是业务人员,并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和业务办理,但由于为该公司的营业活动提供了核心技术支持,被法院认定为共同犯罪。

三、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的行为要件“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同学们在判断时,可对照以上的规定,一般来说,比较常见的需要特许经营的物品有烟草、药品、食盐、柴汽油、农产品期货、危险化学品等。同学们如应聘此类公司,务必要事先查明是否有特许经营许可证。

 

案例:临时担任法定代表人要谨慎,一不小心恐被牵连

林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前台负责接待,同时也负责公司的宣传、打印等工作。在公司工作1年多后,公司的老板找到她,声称公司遇到了点特殊情况,请她临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报酬。林某由于不了解中的利害关系,碍于情面,就同意担任。后来,该公司由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采购、销售等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系单位犯罪。林某在公司虽然只是前台,所起作用不大,但由于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终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认定为单位的主管人员,从而对其判处刑罚。因此,如果公司要求临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谨慎对待。

最后,张明珠律师给广大的毕业生们一点实用Tips,希望能有所帮助:

1、应聘“理财类”公司要谨慎,应聘时多问多查,若有问题,果断放弃。

2、非法集资套路多,要拨开云雾认清实质。

3、勿被同行业高薪资所迷惑,高工资背后往往隐藏着高风险。

4、法定代表人不要随便挂名当,前程比情面更重要。

5、违法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涉案人数众多就不予追究,如遇问题请独立思考,切勿盲从。

6、若察觉到公司有违法犯罪之嫌疑,请立即离职,同时切记要搜集并保存自己不明知的主观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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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珠律师

执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