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 | 母亲重病遭女儿“断联”,未达退休年龄也能追索赡养费?

赡养父母,
是流淌在血脉中的道德义务,
更是刻印在法律条文中的刚性责任。
然而,当父母尚未步入老年,
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重病被击垮,
丧失劳动能力、耗尽家财,
陷入绝境时,
成年子女是否仍负有不可推卸的扶助之责?
01案情简介:
背景:
A女士年仅18岁时便生下了女儿B。在B 12岁(A 30岁)那年,A与B的父亲经法院调解离婚。此后,B主要跟随母亲A共同生活。
重大变故与“断联”: 命运的转折发生在A女士36岁那年——她被确诊罹患癌症。此时,女儿B已年满18周岁,成年。在A女士最需要至亲支持与陪伴的住院治疗期间,B仅短暂陪伴两天后,便在其父亲及家人的劝说下,搬离了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住所,返回父亲老家。更令人心寒的是,B自此彻底切断了与母亲A的所有联系,音信全无。
康复与困境: 历经数年与病魔的殊死搏斗,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巨额医疗费用,A女士最终幸运地战胜了癌症。然而,这场胜利的代价是沉重的:高昂的治疗费用掏空了她的积蓄,使她陷入严重的经济困境。更深的伤痛来自亲情的背叛——在她生命最脆弱、最需要女儿关怀和经济支持的时刻,女儿不仅离开了,更是长达十余年杳无音信。病痛的折磨叠加至亲的“遗弃”,让A女士承受了难以言喻的身心煎熬。
法律诉求:
时年48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A女士,决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她的核心诉求非常明确:要求女儿B支付其在罹患癌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极度困难期间(即从患病治疗到康复初期)本应承担的赡养费用(实质为特定情形下的扶养费)以及部分医疗费用。 这笔费用,是对B在该特殊危难时期严重不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必要补偿,而女儿长期的失联行为,无疑也给A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02办案难点与突破:
立案困境:
诉讼的第一步——立案,就遇到了看似难以逾越的障碍。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必须首先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关系这一基础法律关系。然而,A女士无法提供最直接的证据《医学出生证明》,手头也没有其他能直接、唯一证明其与B母女关系的官方文件(如明确记载的户口本)。缺乏这层关键的身份证明,诉讼程序根本无法启动。
难点一:证明母女关系(基础法律身份缺失)
解决方案(构建证据链): 面对核心证据缺失的困境,律新通过调取并组合以下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1、《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成功调取了A女士与前夫的离婚法律文书。这些文件清晰地证明:在女儿B出生之时,A女士与B的父亲处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B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户籍信息: 律新依法调取了B的户籍档案。档案中明确无误地记载了B的父亲姓名(即A女士的前夫),并确认B是其女儿(父女关系),且B是其父母的“独生女”或“长女”(关键点:表明B是A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唯一/特定子女)。
证据链逻辑与效果: 将两份证据结合解读:离婚文书证明A与B父在B出生时是合法夫妻;B的户籍信息则铁板钉钉地证明了B父与B的父女关系,并排除了其他子女的可能性。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亲生子女的法律原则,这两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力,足以让法院确信A女士与B之间存在母女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证据链,成功立案!
难点二:主张赡养/扶养费的特殊性(未退休+重病致贫)
传统认知障碍: 在一般观念甚至部分法律模糊认识中,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通常针对的是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父母。A女士起诉时年仅48岁,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成为对方可能抗辩乃至社会公众疑惑的焦点。
法律依据与精准论证: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核心论证:
1.紧扣法定条件: 律新牢牢抓住法条的核心关键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A女士在癌症治疗期间及后续较长的康复期内,因疾病本身及治疗副作用,客观上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同时,因支付天文数字般的医疗费用,其经济状况已陷入极度困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赡养费的情形。
2.破除“唯年龄论”: 强调法律判断标准是客观的“能力与状态”,而非机械的“年龄”或“是否退休”。重大疾病(如癌症)完全可能使一个正值壮年的人瞬间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陷入法定需要子女扶助的困境。此时,子女所负有的义务,其法律性质更侧重于基于家庭关系的扶养责任,是对处于危难中父母的支持。
3.B的严重过错: 成年女儿B在母亲罹患重病、最需要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和经济支持的生死关头,不仅未尽任何扶助义务,反而选择彻底断绝联系,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赡养(扶养)义务,具有明显过错。
03案件结果与深远意义:
1、成功突破立案关,法律关系终确认: 凭借律新精心构建的“离婚证明+独生子女户籍信息”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立案,为案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确认了A与B之间不可否认的母女法律关系。
2、法庭重逢,坚冰初融: 诉讼程序的推进,强制性地将失联十余年的母女拉回了同一时空——法庭。当母女在法庭上四目相对的那一刻,积压多年的复杂情绪瞬间爆发,泪水成为冲破隔阂的第一道裂痕,为后续的和解埋下了情感的伏笔。
3、双重和解,情理法交融:
(1)法律层面和解: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A女士与女儿B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充分考虑了A女士在特定困难时期的经济损失和B的履行能力,就相关费用支付达成了双方认可的方案。
(2)情感层面破冰: 这场诉讼,意外地成为了母女直面伤痛、坦诚沟通的“桥梁”。在法庭内外,多年的积怨、误解和伤痛得以部分倾诉和宣泄。最终,双方愿意放下沉重的过往心结,母女关系得到了显著的缓和与实质性的修复。法律程序,在此刻超越了冰冷的规则,成为了亲情的粘合剂。
律新提醒:
1.赡养(扶养)义务的核心:看“能力”与“困境”,非唯“年龄”!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其核心法定触发条件是父母是否客观处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状态(《民法典》第1067条)。突发重大疾病(如癌症、严重意外伤残等)导致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耗尽积蓄、陷入经济绝境,即使父母未达退休年龄,子女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的赡养(实质是特定情形下的扶养)责任!
2.“遗弃”或“拒不履行”后果严重:子女在父母罹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危难时刻,有经济能力和条件却长期、故意拒不履行法定的扶助、赡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其行为已超越一般民事违约,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遗弃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事责任(赔偿)更是必然。
3.证据链思维: 再次强调,《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亲子关系最直接的核心证据,但绝非唯一途径!当核心证据缺失时,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 结合 记载清晰、能明确指向唯一子女关系的户籍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是构建证据链、证明亲子法律关系的有效且常用的替代方案。
04本案的典型意义:
法律层面:
1.精准诠释法律适用: 为《民法典》第1067条中“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形(尤其是因突发重大疾病致贫、致残的中青年父母)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范本,明确了子女在此类情形下不可免除的责任。
2.示范证据链运用: 成功展示了在核心身份证明(出生证)缺失的现实困境下,如何运用现有合法证据(离婚文书+户籍信息)构建完整证据链,破解立案难题,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情感与社会层面:
1.警示与教育: 深刻警示所有成年子女,赡养(扶养)义务承载着法律强制力与血脉亲情的双重重量。尤其在父母遭遇人生重大变故、陷入绝境之时,逃避责任、断绝联系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的,更会留下难以愈合的情感创伤,可能造成终生遗憾。
2.法律的人文价值: 本案最终超越了单纯的经济追索,意外地促成了亲情的回归。它有力证明了,法律在定分止争、维护公平的同时,其程序与结果也可能成为弥合家庭裂痕、修复人伦关系的特殊力量,彰显了法治的温度与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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