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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没发月饼,他将经理打到住院?法院判了!
法律生活|听讼网整理
2021-09-22
导读:张三(化名)是某公司一名员工,中秋节前夕,张三找到公司经理李四(化名),质问他为什么不给自己发月饼,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后李四报警,当天,李四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之后,公司发通知称,要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张三“上班时间擅离岗位、严重违纪、暴行犯上、破坏公物”。

公司提供了《员工奖惩制度》、《员工纪律》。《员工奖惩制度》中第5.6.4条规定,员工有恐吓、威胁、诋毁、殴打主管或公司同仁或妨害团体秩序者予以终止合同。

张三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公司不同意该裁决,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张三因对未发放月饼之事不满,与李四发生厮打的行为是错误的,公司依照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无须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月饼
期间,法院法院至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拍照加笔录。被调查人在查看员工纪律、员工奖惩制度、考勤制度等材料后表示:这些材料在办公室见过,原来经理在大会上念过,张三来之后也念过。

张三对法院一审判决感到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对公司未发月饼感到不满,与上级交涉过程中,言语不和进而发生厮打,其行为明显不妥。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秋节原本是阖家欢乐、团团圆圆的日子,若是因为一时冲动,便令自己丢了工作,那未免也太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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