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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予探望孩子怎么办?
婚姻热点|听讼网整理
2022-07-01
导读:离婚一般都会涉及到很多关于个人利益方面的纠纷,包括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甚至是私人财产都会涉及到,还有对于有孩子的家庭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纠纷等等。

孩子如果判给一方,那么另一方是拥有孩子的探视权的,那么,若离婚后对方不给探视孩子怎么办呢?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及108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8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权
也就是说,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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