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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之 债务人违反其分期还款承诺,债权人能否对未到期的部分债权主张偿还?
文章分类|民间借贷
2022-06-14
导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因为金额较大或者其它的原因,双方约定分期付款,但是债务人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笔者认为债务人未按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应视为预期违约(但对于这一点实践中也还存在一点争议)。

民间借贷纠纷之债务人违反其分期还款承诺,债权人能否对未到期的部分债权主张偿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因为金额较大或者其它的原因,双方约定分期付款,但是债务人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笔者认为债务人未按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应视为预期违约(但对于这一点实践中也还存在一点争议)。

对于债务人未能按其出具的还款计划或承诺分期还款的欠条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能否对还款计划或欠条中未到期的部分债权主张偿还?笔者检索了三个湖南省内法院的相关司法案例,整理如下,仅供参考。(特别说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于同类案件审理、裁判时并无约束力。)

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某向丁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丁某提供了款项,丁某与黄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对于已到期未偿还的部分,黄某已构成违约,丁某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偿还该部分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款项,黄某当庭陈述未归还到期款项的原因是其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剩余款项和丁某骚扰黄某父母而拒绝偿还,应视为黄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丁某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丁某要求黄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所有借款的偿还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0年1月8日,丁某与黄某签订《个人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按照协议约定,截止起诉之日(2021年3月10日),黄某应偿还丁某到期借款本金160000元(2020年7月8日应偿还80000元,2021年1月8日前应偿还80000元)。黄某应偿还到期借款而未按期偿还,依约定应支付逾期利息。对于未到期借款本金,若黄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也应支付逾期利息。

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因其生意经营需资金及与原告合伙经营而与原告产生债权债务,经双方结算后由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47,920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方式,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且该债权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情形,经结算后被告未支付所欠原告债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逾期六个月未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7,9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二审):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李某应按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被上诉人李某二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和补充协议上签名捺印,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李某答辩提出其与向某某的借贷关系是购买地下六合彩形成的,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程某与向某某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程某与李某在补充协议中对还款利息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应予支持。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后,两被上诉人没有偿还过任何本息,且被上诉人李某庭审时明确表示欠外债较多,没有偿还能力,两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仅构成对已到期借款的违约,也构成了对未到期借款的预期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本院对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意见予以采纳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刘克星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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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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