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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外籍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2023-04-13
导读:与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劳动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中院倾向于不支持经济补偿金,二中院则倾向于支持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上海高院倾向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第十一条: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定居国外华侨主张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适用相关劳动标准,应举证证明如下要件事实:1.主张的劳动权利涉及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2.劳动合同未对上述劳动权利进行约定或约定的标准低于劳动法律相关法定标准。

[说明]鉴于上述人员就业的特殊性,故在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时,应在保障此类人员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劳动权利的原则下,结合平等自愿、意思自治以及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原则,充分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劳动权利义务,可按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或其他协议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

经笔者检索,上海地区的法院对此判决不一,总体而言,与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劳动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中院倾向于不支持经济补偿金,二中院则倾向于支持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上海高院倾向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案例一:EDMONDBOLTONDOCKRELLHORSEY诉创世湃轲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

案号:(2018)沪01民终2454号

法院观点:鉴于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原审法院认定EDMONDBOLTONDOCKRELLHORSEY要求创世湃轲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二:麦格纳斯太尔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PAULJOHNDACERABANEZ经济补偿金纠纷

1、案号:(2017)沪0114民初3301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就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未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方面要求适用中国劳动标准的,可予支持。

当事人在上述规定之外约定或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可按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或其他协议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当事人在前述所列的依据之外,提出适用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要求的,不予支持。

本案被告系外国人,其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可以适用中国劳动标准的事项,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亦无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故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案号:(2017)沪02民终6686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PAUL JOHN系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鉴于PAUL JOHN已经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所以PAUL JOHN与麦格纳斯太尔公司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其理应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本案中,麦格纳斯太尔公司系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9条约定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应当适用第9条的相关约定。鉴于双方在劳动合同第9条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的约定,因此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PAUL JOHN要求麦格纳斯太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麦格纳斯太尔公司主张PAUL JOHN系外国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由双方约定,本院不予采纳。麦格纳斯太尔公司另主张劳动合同第8.4.3条已经约定了合同终止后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麦格纳斯太尔公司无需支付PAUL JOHN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第8.4.3条系规定在第8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内,且具体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而PAUL JOHN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第9条规定的内容,不应适用劳动合同解除的约定。麦格纳斯太尔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现双方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39,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3、案号:(2019)沪民再6号

法院观点:……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本市相关规定,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当事人要求适用的可予适用;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可按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除此以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出适用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要求的,不予适用。

据此,因双方当事人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审申请人均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9,000元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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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仁菊律师

执业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