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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得到判决支持
文章分类|诉讼相关
2022-10-27
导读:虽然,部分法院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或者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等理由进行驳回。但我们仍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同样支持选择性的诉讼请求;看似矛盾的诉讼请求也不必然遭驳回。

实践中,基于案件要求,我们在斟酌诉讼请求的问题时,会考虑在一个案件当中拟提起一个选择性的诉讼请求,或者是看似矛盾的诉讼请求。如因当事人无法判断已交给对方的原物是否还仍存在,在主张返还的同时主张不能返还的,应当照价赔偿。又或是既主张合同无效,又同时主张合同有效下利益的归属问题。但是,上述诉讼请求的提法,往往会被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或者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等理由予以驳回。

事实上,选择性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得到判决支持;看似矛盾的诉讼请求也不必然应当被驳回。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院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或者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等理由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而且,也不能提起前后相反之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上述规定也是法院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或者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等理由进行驳回的依据。

案例1: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3民初31161号

原告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凯深圳市凯思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18B1105-A0101-397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告所有的租赁物,如被告无法返还租赁物,则折价赔偿原告627,200元(根据本案未到期租金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3日)。”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在被告未能返还设备时按照剩余未付租金金额予以赔偿,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且本院不就尚未发生的事实作出判决,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一审为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甘03民初85号;二审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民终647号【注:本案一审、二审被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裁定予以撤销,后文将述】

一审法院认为,八一农场既主张金泥公司2014年10月22日股东会决议无效,又请求确认其享有金泥公司增资的2404.2922万元的对应股权,其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经庭审释明后八一农场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八一农场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八一农场的起诉,八一农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8127元予以退回。

八一农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八一农场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截然相反,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八一农场的具体诉讼请求,八一农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八一农场的起诉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据此,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虽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定适用法律瑕疵予以纠正,裁判结果予以维持。

二、选择性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判决支持;看似矛盾的诉讼请求也不必然应当被驳回。

实际上,诉讼法学理论上有个预备合并之诉可以为选择性的诉讼请求提供依据。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一个在先之诉,为预防在先之诉无法得到支持时而向法院提出一个在后之诉,当法院认为在先之诉无理时,就在后之诉进行审理,当在先之诉有理由时,在后之诉自然消灭。实践中,以下规定为预备合并之诉提供了些许支撑。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知,法院应当对合同等效力问题主动进行审查及释明,由此,我们可看出,当事人是可以在合同遇无效等情形时提起预备性诉讼请求的,法院也可以对其一并审理。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2号

最高法判决:“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孙进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大凌集团股票(股票代码00211.HK)3899万股。如江苏茅山旅游有限公司、孙进林不能返还,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经济损失5801712元港币。”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   

最高法认为:关于袁何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经查,袁何生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袁何生为利达公司的股东,确认袁何生持有利达公司18%的股份,并责令利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袁何生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的登记工作;2.若上述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支付拖欠袁何生的股权转让款1013.39万元、利息719.51万元,合计1732.9万元,并请求责令利达公司向袁何生支付该1732.9万元的相应利息。

据此可见,袁何生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审理认为袁何生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利达公司认为本案应当驳回袁何生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

最高法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决议存在无效因素时,股东可以请求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八一农场作为金泥公司的股东,享有请求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权,其起诉请求确认金泥公司股东决议无效及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的规定,八一农场认为金泥公司增资时侵犯其股东权益,依法应享有诉讼权利。八一农场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八一农场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647号、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初8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诉讼法学理论的预备合并之诉为选择性的诉讼请求提供理论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为预备性诉讼请求提供了部分法律依据。虽然,部分法院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或者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等理由进行驳回。但我们仍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同样支持选择性的诉讼请求;看似矛盾的诉讼请求也不必然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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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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