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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嫌弃一方文化水平低禁止探望子女是否合法?
婚姻热点|听讼网整理
2022-05-20
导读:文化程度高低既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也不能以父母学历标准量化对子女的感情,更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所以,不能以此限制未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案情简介

张三、李四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21年调解离婚。

自愿达成儿子由张三抚养,李四每月支付抚育费2000元,抚育费从2021年8月份起至儿子年满十八岁止的协议。

后张三因认为前妻受教育程度低,孩子经常接触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前妻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织的家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张三、李四于2016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21年调解离婚。

自愿达成协议:儿子张七由张三抚养,李四每月支付抚育费2000元,抚育费从2021年8月份起至儿子年满18岁止。

离婚后,张七跟随张三居住生活。张三以前妻李四受教育程度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李四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织的家庭。

庭审中,李四举示了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按时给付了抚养费,且母子关系较好。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张三设置苛刻条件限制李四探望子女,妨碍了李四探望子女的正当权利。

同时,张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四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抚养权
教育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原告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被告与孩子的母子交流,促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

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个母亲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对子女的感情。

原告诉称被告个人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并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据,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孩子由父母共同孕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与母爱同样重要、不可或缺,只有在这两种爱的共同滋养下,孩子才能够健康成长。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离婚本来已经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创伤,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

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而非为一己之私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因此,法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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