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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板?先看清股东风险
文章分类|公司法律
2023-01-16
导读:很多老板简单的认为公司是我开的,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可以随意支取。但事实上,公司和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分红,工资、垫付款等合法手段,股东不能随便从公司取得财产,否则可能构成偷漏税甚至是职务侵占罪。

现在开个淘宝、拼多多店铺都需要营业执照,个人售卖商品存在诸多限制。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即便知道创业之路维艰,但似乎大家就认定了没有拼搏,没有自己做自己老板的经历似乎是不完整的人生。上班OR创业,只是不同人的不同选择,没有对错之分。下面,刘律师就将股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简述如下:

 

关于出资部分的风险

 

1.1公司注册资金过大的风险

 

装X有风险,公司注册资金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建议不要过大,量力而行。认缴并不意味着不缴,到期需仍是需要缴纳的。如果公司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资不抵债,法院会判决认缴资金加速到期,股东需要在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偿付责任。因此,如果公司已成立且认缴注册资金过大,可以通过减资将注册资金降下来。具体减资程序,会专章另述。

 

1.2股东注册资金实缴不到位的风险

 

前文已述,认缴不等于不缴。如果股东到期没有实缴注册资金,会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所以,股东按约将注册资金实缴到位,投入公司的资金一定要被准投资款,让会计列入注册资金。

 

1.3股东非货币出资的风险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必须履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的程序,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公司成立后,若发现非货币财产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价额,应由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差额部分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4抽逃出资时股东的风险

 

股东出资后,其财产权便转移至公司,属于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并作为对外履约能力的一个保证。当公司股东以某种不正当方式(如虚增利润、虚假交易、虚假投资、假借借贷之名等)转移公司财产,抽逃其出资的,势必降低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公平,同时也损害到其他股东权益,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二、关于财产混同的风险

 

2.1股东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

 

一人有限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每年的财务会计进行审理并备案,否则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资产和股东资产各自独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总体来说,需要证明有独立的账簿、财务人员,规范股东与公司的资金往来,避免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财产,同时避免产生人员混同、办公地点同一、业务混同的情况,证明标准较高。一旦认定财产不独立,那么股东就失去了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意义,所以尽可能不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2.2夫妻两人成立公司做股东的风险

 

上段说了一人股东,很多创业者就想到了,再加一个股东就加夫妻中的另一半,由夫妻两人作为股东成立公司。但这样是有风险的,因为夫妻一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出资,实践中法院可能判决认定这种公司实际上为一人有限公司,如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尽可能不以夫妻作为股东成立公司。

 

2.3股东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的风险

 

如果股东和公司账户频繁进行资金往来,会被认定公司资产和股东资产混同,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股东东不要无故频繁与公司进行资金往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资产混同,

 

三、关于公司治理中的风险

 

3.1、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可能构成犯罪

 

很多老板简单的认为公司是我开的,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可以随意支取。但事实上,公司和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分红,工资、垫付款等合法手段,股东不能随便从公司取得财产,否则可能构成偷漏税甚至是职务侵占罪。

 

3.2股东转让股权风险

 

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没有实缴注册资金前转让股权,债权人可能追加转让股东为被告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转计股权之前最好实缴,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后再转让,这样将风险降低。

 

3.2股权代持风险

 

一些投资人(隐名股东)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自己的投资行为,于是找人代替自己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接受隐名的委托和指令,处理公司事务。我们的《公司法》并不否认这种隐名股东通过代持的方式投资公司,但是存在风险。股权代持要有股权代持协议,最好经股东会认可,或者至少要让其他股东知晓,否则举证困难,代持人侵占股权或者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方式,都可能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

 

律师建议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与约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是大前提。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通过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设计、公司制度安排等路径进行合理、合法的安排。

 

3、股东先实缴资金成立一个注册资本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此公司作为投资公司,投资设立多家经营公司。这样,即使经营的公司出现债务危机,也是以投资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而投资公司的资产就是股东已经实缴的资金,股东实缴了就无需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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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执业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