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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债务人去世,债务人妻儿对生前债务有清偿责任吗?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2024-04-15
导读:在日常生活中,借贷双方都应明确约定债务的性质和偿还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近日,一起因借款人张三去世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张三去世后其妻儿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据报道,张三因资金短缺向张某多次借款,总计1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然而,2022年12月9日,张三因病离世,留下了未清偿的债务。随后,张三的妻子和儿子取走了张三的住房公积金22.4万元。李四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张三的妻儿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张三的住房公积金,由于该笔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依法享有其中一半的所有权,而另一半则作为遗产进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在分配前,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庭审中查明,李四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张三的妻子没有清偿义务。同时,张三的儿子已偿还了10万元债务,但仍需用其继承的遗产部分偿还剩余的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张三的妻儿仅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没有清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再次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借贷双方都应明确约定债务的性质和偿还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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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迈律师

执业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