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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官司为什么要求相关法官回避
守法普法|听讼网整理
2021-09-28
导读:“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裁判者必须遵守的一条戒律。裁判者不得与案件有任何偏见,而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并且保证与案件当事人或结果无利害关系,否则,裁判者就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法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法官自己就是本案当事人;或法官或其近亲属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法官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请客送礼等;凡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法官回避。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法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官回避。

有人说,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就不能公正执法吗?当然有可能。这只是功利地考虑回避是为了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避免法官故意作出错误的判决。却忽视了回避制度也有保护法官的一面。

包拯铁面无私,大义灭亲,下令处死自己的侄子包勉。包拯由其哥哥抚养长大,供养读书,方有机会步入仕途,对包拯恩重如山。包拯一方面维护司法公正,处死自己的侄子,但另一方面又成了一个忘恩负义的小人。
法官
如果包拯能够回避,让别的法官去审理,那么包拯就不会担负处死自己侄子的万世骂名,就不会受到忘恩负义的道德谴责。可想而知,包拯在决定处死自己哥哥的儿子的时候,内心有多么的煎熬。如果当时就有制度规定,遇这种情况,包拯应当回避,交由其他法官审理,即便最后包勉仍然被处死,至少包拯就不会有这样的内心痛苦。

包拯是道德楷模,能够公正审理案件。但是我们也担心,不是人人都能成为道德楷模,不能将裁判制度建立在法官个人道德自律的基础之上,趋利避害是与人生俱来的本性。

也许有人会被包拯感动,但更多的人会质疑,你为什么要自己审判自己的亲人,你能做到公平审判吗?作为被害人的一方更加会质疑,你审理自己的亲人,能做到不偏不倚,一碗水端平吗?甚至还会有人怀疑,你包拯将自己的侄子处死,是不是自己干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杀人灭口掩盖自己的罪行?

实践中,还发生法院审理本院法官涉嫌犯罪的案件,审理本院院长作为被害人的案件,审理本院移送侦查的案件等等,这些都会引发人们对法院能否公正审理的猜疑。至少,被判有罪的人他会质疑法院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

所以,回避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或法院,即使他们确能够做到大公无私,公正裁判,也难以消除人们内心的猜疑和责难。相反,让相关的法官或法院回避,既可消除人们的疑虑,提高司法公信力,也能让审判法官避开道德谴责和尴尬,最大限度减少因法官不中立引发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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