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藏财产?当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婚姻走到尽头,
夫妻财产分割往往成为最激烈的战场。
面对利益的诱惑,
有些人动起“歪脑筋”
不如实申报、转移隐匿财产,
试图让对方“净身出户”。
然而,法律的利剑之下,
这些不诚信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一:鲍先生与朱女士离婚案
案例背景:
鲍先生与朱女士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为查明财产范围,向双方发送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申报表、保证书,明确告知未如实申报构成隐藏财产的需承担“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律后果。
鲍先生在填写申报表时,除申报双方共有的一套外地房产外,仅申报了两张银行卡,余额共计6 万余元。后经人民法院再三释明,鲍先生又提交了其名下微信、支付宝以及另外四张银行卡的明细。然而,朱女士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相关财产情况后发现,鲍先生未主动申报的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近50 万元,且自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开始的两年间,鲍先生名下多张银行卡存在大额 ATM 取现、转账、消费总计百万余元,其对钱款去向解释不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鲍先生在法院明确告知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如实申报财产,已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少分的后果。最终,在扣除鲍先生赡养父母、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合理部分之后,对鲍先生恶意隐藏、转移的财产,判决由鲍先生依法少分相应比例。
案例二:拒报财产,七成分给妻子
案例背景:
方女士与刘先生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刘先生独揽家庭财政大权,方女士作为全职主妇,对家庭资产状况了解有限。随着感情破裂,双方进入离婚诉讼程序,财产分割成为核心争议点。
诉讼启动后,房山区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要求申报全部共同财产并签署保证书,同时警示不如实申报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尽管法院多次释明义务,掌握资产信息的刘先生却对申报要求置若罔闻。他既未在期限内提交财产清单,也未对法院的补充申报通知作出回应,全程采取消极抵抗态度。
方女士在法庭上无奈表示:“连家里有多少张银行卡、钱存在哪里我都不知道,十几年了,他从不让我碰这些。”
法院审理:
面对刘先生的拒不配合,法院果断启动依职权调查程序:
1.发出多份调查令,向银行、公积金中心、证券机构等调取刘先生名下资产。
2.查明隐匿财产:发现其名下存在多笔大额银行存款、高额公积金余额及各类理财产品。
3.确认资产性质:经核查均为婚姻存续期间积累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中,刘先生辩称“财产是自己赚的,对方没资格分”,但法院明确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已明确规定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有全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义务,掌控财产优势方拒不申报即构成“隐藏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
财产分割比例打破均分惯例,按70%:30%分割——方女士获得70%,刘先生仅得30%
未申报财产全额纳入分割范围,刘先生丧失“拒报即免分”的幻想。
律新警示:
“在离婚诉讼中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将会面临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案例二判决远超“适当少分”的程度,属典型的惩罚性财产分割,彰显司法对恶意拒报行为的零容忍。
法律红线:不如实申报的三大法律后果
1. 财产分割惩罚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使离婚后才发现该行为,另一方仍可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2. 司法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要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陈述。不如实申报财产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 失信联合惩戒
司法实践中,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当事人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高消费限制、信贷受限等联合惩戒。
财产申报:不可不知的三大要点
2023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法定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武器。
1. 申报范围:应报尽报
申报范围包括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并需提交证明材料。即使对某项财产性质存在争议,也应本着“应报尽报”原则先行申报,由法院审理认定。
2. 申报要求:严肃准确
当事人收到财产申报令后,应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申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先行提交已收集材料并申请延期,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3. 申报禁区:三大雷区
隐瞒不报:如鲍先生隐匿50万元金融资产
虚假申报:申报金额或财产类型与事实不符
拒绝申报:如刘先生无视法院申报指令
律新支招:守护财产权益的三把钥匙
1. 诉前准备:摸清家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关注家庭财产状况,留意对方银行账户、投资平台、不动产等信息。在感情出现危机时,及时通过拍照、复印等方式保存财产凭证。
2. 善用调查令
若对配偶财产情况掌握有限,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对方名下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3. 追究转移财产
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大额异常转账(特别是转给第三人)或变卖财产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主张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配偶可主张全额追回。
律新说:诚信是最后的体面
法律的天平不会倾斜,事实真相终将浮出水面。正如上海长宁法院法官所言:“婚姻的本质是情感共同体,房产分割的规则,最终是为了让‘真心付出’的人不寒心。”
当婚姻无法挽回,诚信分割财产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过往感情的最后尊重。那些企图通过隐匿财产占便宜的人,终将在法律面前付出沉重代价——因为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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