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收费、最低消费强制?陈艺律师拆解餐饮“霸王条款”维权指南
引言:餐饮消费遇 “霸王条款”?扬州消费者别忍!
“陈律师,我带红酒去餐厅吃饭,结账时被收 200 元开瓶费,餐厅说‘本店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需收费’,这合法吗?”“朋友聚餐选了包间,吃完才被告知有 500 元最低消费,我们实际消费 300 元,被要求补差价,这钱必须付吗?”
餐饮行业的 “自带酒水收费”“最低消费”“包间费强制收取” 等规定,是消费者高频遭遇的 “霸王条款”。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扬州本地消费纠纷时发现,很多消费者因不清楚条款效力,要么忍气吞声付款,要么与商家争执无果。本文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及扬州市场监管实践,明确餐饮行业哪些条款属于无效 “霸王条款”、法律如何认定、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帮扬州消费者认清权益边界,增强维权能力。
一、核心问题一:这些餐饮 “霸王条款”,全部无效!(附常见类型)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9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餐饮行业 5 类典型无效 “霸王条款”(扬州市场监管重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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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类型 |
常见表述 |
无效原因 |
扬州本地处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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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 / 限制自带酒水(或收费) |
“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 / 服务费” |
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加重消费者责任 |
扬州市场监管局明确:此类条款无效,商家不得收取开瓶费;若已收取,消费者可要求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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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制最低消费 |
“包间最低消费 XX 元”“人均消费不低于 XX 元” |
排除消费者自主消费权利,强制消费者超额消费 |
某餐厅因设置包间最低消费被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罚款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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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强制收取附加费 |
“包间费 XX 元(不抵扣消费)”“消毒餐具费 XX 元” |
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强制捆绑消费 |
消毒餐具费需明示且消费者可选择免费餐具,包间费若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可拒绝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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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费不退不换 |
“定金不退”“特价菜不退不换”“一经消费概不退款” |
排除消费者退货、退款权利,不合理减轻商家责任 |
即使是特价菜,若存在质量问题仍可要求退款;定金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单方约定 “不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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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限制发票开具 |
“消费满 XX 元才开发票”“发票仅限当日开具”“不开发票赠饮料”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剥夺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如实开具发票,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三)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
扬州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 “霸王条款” 的查处核心是 “是否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商家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的上述规定,无论是否醒目提示,均因 “不合理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 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若商家提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如菜单醒目标注 “包间费 20 元,可选择大厅消费”),且消费者自愿接受,则不属于 “霸王条款”。
二、核心问题二:“霸王条款” 无效,商家还可能有哪些违法情形?
(一)虚假宣传 + 强制交易
1. 表现形式:商家宣传 “免费提供包间”,实际消费后收取包间费;或隐瞒最低消费规定,结账时才告知;
2.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欺诈行为可要求退一赔三);
3. 扬州本地案例:市民王某在某餐厅就餐前询问 “是否有额外费用”,商家称 “无”,结账时却被收 100 元包间费。王某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商家构成欺诈,责令退还 100 元,并赔偿 300 元。
(二)价格欺诈
1. 表现形式:菜单标注 “某菜品 38 元”,结账时按 48 元收取;或 “消毒餐具费” 未单独标价,直接计入账单;
2.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 14 条(禁止价格欺诈);
3. 维权提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按标价结算,若已多收费用,可要求退还并赔偿损失(不足 500 元按 500 元算)。
(三)拒绝履行质保义务
1. 表现形式:菜品存在变质、异物等质量问题,商家以 “特价菜不退不换” 为由拒绝处理;
2.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 扬州实操:若菜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商家有 “不退不换” 条款,消费者仍可要求退货、退款或十倍赔偿。
三、核心问题三:遭遇餐饮 “霸王条款”,扬州消费者 3 步维权!
(一)关键动作 1:固定证据,留存维权筹码
1. 消费前证据:拍摄餐厅的店堂告示、菜单(重点拍摄 “霸王条款” 内容、菜品价格、附加费说明);记录与服务员的沟通内容(如询问是否有最低消费、自带酒水是否收费,可录音);
2. 消费中证据:拍摄菜品(如变质、异物)、结账账单(标注收费项目、金额);
3. 沟通记录:与商家协商时的微信、短信、电话录音(如商家坚持收取开瓶费、最低消费的表述);
4. 其他证据:付款凭证(微信 / 支付宝转账截图、发票)、商家营业执照(可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
(二)关键动作 2:现场协商 + 向监管部门投诉
1. 现场协商:明确告知商家 “相关条款属于无效霸王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还不合理费用(如开瓶费、最低消费差价);
2. 投诉渠道(扬州本地高效渠道):
◦ 优先拨打 12315 热线或通过 “全国 12315 平台” 投诉,提交证据材料,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
◦ 向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0514-87329530),重点投诉 “霸王条款”“价格欺诈”“强制交易”;
◦ 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向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投诉(电话:0514-87881234);
1. 投诉要点:明确商家名称、地址、消费时间、具体 “霸王条款” 内容、诉求(如退还 XX 元、赔偿 XX 元、要求商家整改)。
(三)关键动作 3:诉讼维权,强制商家担责
1. 适用情形:商家拒不退还不合理费用、投诉调解无果,或涉及金额较大(如强制收取高额最低消费、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人身损害);
2. 管辖法院:向商家住所地或消费行为地的扬州区县法院起诉(如广陵区、邗江区法院);
3. 诉讼请求:
◦ 要求商家退还不合理收费(如开瓶费、包间费);
◦ 若构成欺诈,要求 “退一赔三”(不足 500 元按 500 元算);
◦ 若因食品安全问题受损,要求 “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不足 1000 元按 1000 元算);
1.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实操支持:
◦ 协助整理证据链,起草《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
◦ 代理庭审,结合扬州法院裁判倾向,重点论证 “霸王条款无效”“商家违法事实”;
◦ 协助与商家、监管部门协商,提高维权效率,最大化赔偿金额。
(四)维权常见误区避坑
1. 误区 1:“商家有告示,我消费了就等于认可”—— 错!“霸王条款” 即使告知,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消费者无需认可;
2. 误区 2:“金额太小,维权不值得”—— 错!小额纠纷可通过 12315 投诉快速解决,且集体投诉(如多人遭遇同一商家 “霸王条款”)更易引起监管部门重视;
3. 误区 3:“自带酒水收费是行业惯例,没办法维权”—— 错!行业惯例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收费” 已被明确认定为无效条款。
结语:餐饮消费要公平,“霸王条款” 不买单!
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商家不得以 “行业规定”“店堂告示” 为由侵犯这些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始终站在消费者一边,明确 “霸王条款” 无效,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提醒:遇到餐饮 “霸王条款”,消费者不必忍气吞声,只要留存好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就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若你在扬州餐饮消费中遭遇 “霸王条款”、价格欺诈、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协助证据保全、起草投诉函、代理诉讼,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结合扬州本地司法实践和监管政策,为你提供专业、高效的维权支持,让餐饮消费更公平、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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