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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境外人员经家属劝返回国是否属于自首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2022-07-25
导读: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案件简介:

本案被告人吕某因涉嫌参与境外电信诈骗别列为违法滞留境外人员名单。后经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做其家属工作,吕某家属配合公安机关积极对吕某进行劝返,后吕某主动回国,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如实陈述在境外的犯罪活动。吕某在法院阶段委托笔者,笔者作为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发现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并未对吕某的自首情节进行认定,对吕某量刑建议为二年一个月,罚金21000元。

经笔者向吕某户籍地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取得吕某构成自首的证据。并通过本案侦查机关沟通对被害人赔偿事宜,最终取得被害人谅解。基于此,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主动变更量刑建议,改为一年九个月,罚金19000元。法院也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吕某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点评: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款: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家属响应政府号召,积极规劝被告人回国接受处理,应属自首。

律师建议:

因本案吕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未委托律师,自首认定及取得被害人谅解工作较为迟延,对其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笔者建议如遇此情况,尽早委托律师处理专业事宜,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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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庆伟律师

执业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