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被证收人不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的,能否直接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上述征收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制定。那么,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或者内容不满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改变呢?
答案是,不能。正确的做法是先申请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予以裁决。对作出的《裁决书》不服时,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合法制定与发布程序应当是:先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拟定,拟定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会在被征收人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30天),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也有例外)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
此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村民请求组织听证,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并作出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可组织并实施。由于目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多数”未给出具体明确的标准,结合当前征收实践来看,这里的多数通常指的是一半以上被征收人。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偿方案不满时,应当看是在哪个阶段不满。如果是在征收意见稿公告阶段不满,那么按照公告发布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请求,满足一定数量要求时,政府相关部门会组织听证,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但如果是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报经人民政府批准且组织实施阶段不满的,这时候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就只能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中也对此作出规定,即当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此可知,若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还有零星少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时,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时,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通常是省级政府)申请裁决(复议),对(裁决)复议处理不服时,才可以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
律师提示,虽然征收补偿方案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但是如果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可自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土地征收问题因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您在征收中对征收主体、征收方式、补偿标准等有异议的,建议您及时咨询身边专业人士,切不可稀里糊涂就把征收补偿协议签上了,一旦签署完毕即视为您与征收主体达成合意并认同协议中的补偿方式了,到时候即便想反悔,也很难占据优势地位了。以上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欢迎各位同行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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