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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表能否代替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2023-02-14
导读:典型意义:员工入职时,被用人单位要求填写《员工入职表》。之后,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成立必备条款要求,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件简介:2020年11月9日,王某应聘入职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文策,具体负责公司的文案策划,工资月薪11000元。2022年1月29日,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公司没有新的项目可以让王某负责,于是通过微信通知王某另寻出路。王某不服,因其在职期间,对工作积极负责,服从公司管理,现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员工入职表》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应视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主张,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员工入职表》仅显示王某入职最初的相关信息,对于王某具体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转正后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均未作出明确约定,且入职表也不符合能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束的合同形式,故不能推定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故对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自 2020 年 11 月 9 日建立劳动关系,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于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未签订,则应当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 二款、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05,193 元。

本案典型意义:员工入职时,被用人单位要求填写《员工入职表》。之后,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成立必备条款要求,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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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婷律师

执业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