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是“假离婚”,我要复婚!!!
“我们就是假离婚,为了多买套房/多分拆迁款/躲个债,离完婚我们还住一起呢!” 生活中,出于各种目的而办理的“假离婚”现象并不鲜见。然而,当一方“假戏真做”不愿复婚,或者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时,另一方往往想通过法律途径“撤销”离婚,恢复婚姻关系。
这种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一、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明确规定: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什么?
简单说: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说! 只要双方自愿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合法解除。无论双方内心真实动机如何(如为了购房资格、拆迁利益、逃避债务等),也无论离婚后是否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离婚登记在身份关系上的效力是确定的、不可逆转的。
为什么法律这样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和权威解读指出了以下几点核心原因:
1.维护婚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与稳定性: 离婚登记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进行的确认行为,具有公示效力和公信力。如果允许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轻易否定其效力,将使身份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
2.尊重婚姻自由原则: 法律无法也无权深入探究当事人离婚时的复杂动机和情感状态。当事人当时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至少在解除法律婚姻关系层面)是真实的,且情感本身是动态变化的。强行以“当时虚假”为由恢复婚姻关系,可能违背当事人当前的真实意愿,构成对婚姻自由的干涉。
3.身份行为的特殊性(登记生效主义): 与一般财产契约不同,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身份行为)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国家在离婚登记时进行的是形式审查,主要看双方是否自愿(形式自愿),对于离婚背后的具体原因、动机等“内心真意”无法也无需过度介入。只要双方在登记时明确表示了自愿离婚,该行为即有效。
4.区分“法律婚姻关系”与“事实共同生活”: 所谓“假离婚”,往往是双方解除法律上夫妻关系的意思内容是真实的,只是不想解除事实上的夫妻共同生活。法律调整的是前者。当事人感情若在,完全可以随时复婚(重新登记),无需否定前次离婚效力。
二、“假离婚”受害方真的完全无路可走吗?
虽然婚姻关系无法恢复,但法律并非对“假离婚”中的不公平现象完全置之不理,关键点在于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
1.挑战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债务条款: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条(以及其征求意见稿精神),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的约定也是虚假的(例如,约定明显不合理,仅为规避政策或债务,双方私下另有约定等),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警示:
长沙陈先生与刘女士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与儿子,后陈先生反悔。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普通赠与,不能任意撤销。这提醒“假离婚”中关于财产(尤其是赠与子女)的约定需极其谨慎,一旦写入协议并登记,反悔空间极小。
债权人保护: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的条款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符合《民法典》第538、539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条款。
2.无法挑战婚姻关系本身:
再次强调,请求法院直接宣告“离婚无效”、恢复婚姻关系的诉讼,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新提醒与建议:
假离婚”风险极高,切勿心存侥幸! 法律只认“登记”。一旦领了离婚证,法律上就是真离婚。对方若不复婚,您毫无办法。所谓的“假离婚协议”在身份关系上没有任何约束力。
财产分割协议务必审慎!如果不得不走这一步,务必在离婚协议中清晰、公平、真实地约定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避免为了“演戏”而签订显失公平或虚假的财产条款,否则日后想推翻财产约定,需要承担艰巨的举证责任(证明约定虚假),且结果难料。
警惕“净身出户”陷阱! 一方(常为女方)在“假离婚”中被哄骗签署“净身出户”协议,离婚后对方反悔不复婚,人财两空的案例比比皆是。务必保护自身财产权益。
咨询专业律师! 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安排,务必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充分了解法律后果和潜在风险,做好预案。
诚信为本! “假离婚”本身是意图规避法律政策的行为,不仅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也违背诚信原则,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限购政策、拆迁政策等)。
结语
婚姻非儿戏,离婚登记更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再次昭示了法律维护婚姻登记严肃性和身份关系稳定性的坚定立场。任何“假离婚”的企图,都面临着婚姻关系不可逆、财产约定可能被挑战、最终人财两失的巨大法律风险。请广大公众务必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敬畏法律,诚信行事,切勿以身试“假”,以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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