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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绩效承诺书,未达标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法律生活|听讼网整理
2021-09-28
导读:员工签订了《绩效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若未达到承诺的的业绩指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用人单位如果真的以此为由解除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举例:

张三是李四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李四公司要求他签订一份《销售序列员工绩效承诺书》,表眀其应当达到相应的业绩指标,若未达到承诺的业绩,李四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张三未达到承诺的业绩,李四公司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张三提起了劳动仲裁,认为李四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你认为,仲裁委会支持张三的诉求吗?
劳动合同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签订了绩效承诺书,后来也未达到相应的业绩,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该对劳动者进行相关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李四公司的行为明显已经违返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同时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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