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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法律要点
文章分类|社会焦点
2023-11-24
导读:适用过错责任

   1、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的前提应是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否则劳动关系适用工伤即可。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程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知之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明确就该类纠纷的归责原则进行确定,双方的责任归责也便被过错责任取代,《民法典》实施后完全沿用了上述规定。由此一来对于雇主也并不是一味承担赔偿,从而更加有利于公平、公正处理纠纷。

  3、实务中大多数的提供劳务者都是一些零工、农民或者装修等施工工人,并非属于有较高法律意识的群体,往往工作中很少就相关工作进行安全的审查,对自身的安全义务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故出现受害责任纠纷时,往往需要对上述自身的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因其作为个体劳务者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实务中亦是出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对于其的注意义务也不能苛求太高,仅需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即可,故在实践的裁判中大多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责任的比例也是综合案情形判罚在10-30%之间,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受雇者未遵循雇主的安全指导,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情况下承担较大比例的可能。

 4、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5、过错原则被法律明确后,法院在审判案上更应该就纠纷产生的行业性质、事情发生的因果律、有无达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等进行审查,以便更好的适用责任确定比例承担。然实践中却也产生了法官的固有思维,只要是受雇者就要承担一定责任,也不管有无进行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一味的对受雇者施加责任,从而来实现表面上的公平,此种做法明显是脱离了法律的本意,有违事实本身,不可取,需要予以纠正。法治之路任重道远,需要广大的法律者共同参与,更需要执法证和审判者严格适用法律把握好公平的尺度,真正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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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彦清律师

执业3年